「會不會連鍋碗瓢盆都被搬走?」「薪水會不會全部被扣走?」——被追討的人最深的恐懼,往往不是還錢本身,而是怕自己一無所有。其實不管是查封、扣薪還是清算,法律都畫了一條生活底線。這篇把各種程序中「不能被拿走的部分」一次講清楚。

一、先搞懂五個詞
下面會一直用到幾個法律名詞,先用最白的話講一次,後面讀起來就不會卡。
- 強制執行:債權人拿到法院給的正式文件(叫「執行名義」)之後,請法院幫忙把你的財產變成錢來還債的程序。
- 查封:法院先把你的東西「貼上封條」,不准你賣掉或搬走,之後再拿去拍賣。
- 扣押命令:法院寄給你老闆或銀行的一張命令,叫他們把你的薪水或存款先留住,不能交給你。
- 清算財團:你向法院聲請清算之後,名下要拿出來分給債權人的那一包財產。不在這一包裡的,就不會被拿去分。
- 顯失公平:法律留給法官的調整空間。本文講的每一條保護,幾乎都附這一句,意思是法官看過雙方狀況後,可以放寬、也可以收緊。
二、先建立大原則:執行的是財產,不是人身
強制執行處理的對象是財產——動產、不動產、薪資、存款,而不是你這個人。單純欠錢還不出來屬於民事問題,原則上不會因此坐牢,詳見欠錢不還會被關嗎。而在「財產」這個範圍內,法律又再劃出了好幾塊不能碰的保留區。
三、家裡的東西:兩個月生活必需品動不得
依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的食物、燃料及金錢;這個期間執行法官得視家庭狀況伸縮,但不得短於一個月、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 53 條更列出七款不得查封的財產,包括:
- 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所必需的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
- 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的器具、物品——例如吃飯的工具機、上課用的電腦。
- 所受或繼承的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
- 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
- 未與土地分離、一個月內不能收穫的天然孳息。
- 尚未發表的發明或著作。
- 附在建築物上、依法令規定應設置的防災、安全機械器具與避難器具。
四、薪水:原則上最多扣三分之一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對自然人因提供勞務獲得的繼續性報酬(薪資、工資),以及以維持債務人或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的繼續性給付,發扣押命令的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
但這個三分之一不是死數字: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比例限制——實務上可能往上調、也可能往下調,但無論如何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收到扣薪命令後的具體處理,見薪水被扣押怎麼辦。
五、社福給付與帳戶裡的救命錢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是收入弱勢者最重要的一條防線:
- 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
- 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屬於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 生活所必需的數額,以最近一年衛福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並應斟酌債務人其他財產;共同生活親屬的部分準用同一基準,按扶養義務比例定之。
六、走到清算程序:也不是「歸零拍賣」
很多人不敢考慮清算,是因為以為「聲請下去就一無所有」。其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98 條第 2 項明定:專屬於債務人本身之權利及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清算財團——前面講的那些不得查封、不得執行的財產,在清算中同樣拿不走。
此外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工具:第 99 條規定,法院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一個月內,得依債務人聲請或依職權,審酌債務人的生活狀況、清算財團財產的種類及數額、可預見的收入等情事,裁定擴張不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範圍。也就是說,保留範圍還有依個案往外加大的空間,但要把握時點、主動聲請。清算程序全貌見債務清算是什麼,清算走完之後的免責問題見清算之後呢?免責與復權;若還有穩定收入,也可先評估更生,見更生和債務協商差在哪。
七、房子、車子和保單:有擔保的債,是另一回事
要誠實提醒:上面的保護傘主要是對一般(無擔保)債權畫線。如果房子有房貸、車子有車貸,抵押權與附條件買賣是另一套規則——繳不出來時,債權人依約取回或聲請拍賣擔保品的權利,原則上不因這些保留規定而受影響。相關情況見車貸繳不出來怎麼辦與二胎房貸的風險;走更生想保住自住的房子,另有專門的條款,見更生可以保住房子嗎。
保單也常被問到。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能不能被執行、家人能不能出面「介入」保住保單,有另一套規定,見保單會被強制執行嗎。
八、想「先把財產過戶給家人」?請先停下來
知道有保留線之後,有些人會想更進一步:乾脆把財產先移轉給家人。強烈建議不要自作主張——債務人在欠債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移轉財產,債權人可能行使撤銷權把財產追回來;若發生在聲請債務清理的前後,還可能影響更生或清算中的免責認定,情節嚴重者甚至有刑事責任的風險。與其冒險脫產,不如把同樣的力氣拿來合法地主張本文這些保留規定。
九、三個常見誤解
- 誤解一:「只要是生活用品,就都不能查封。」不對。第 53 條有「顯失公平」的但書,名牌包、高價音響、收藏品這類東西,就算平常也在用,法院仍可能認定拿來還債才公平。
- 誤解二:「三分之一是死線,最多就扣這麼多。」不對。第 115 條之 1 允許法院看雙方狀況調整比例,可能多、也可能少。反過來說,如果扣了三分之一之後真的活不下去,也可以主動向執行法院說明,請求少扣。
- 誤解三:「補助款進了帳戶就安全了。」不見得。錢一旦和其他存款混在同一個帳戶,銀行收到扣押命令時分不出哪一筆是補助,常常要由你自己拿出證明,向法院聲明異議。
十、最後的但書
本文引用的是條文的原則性規定。「生活所必需」的範圍、比例是否調整、擴張聲請是否准許,都由執行法院或承辦法院依個案認定,且多條規定都附有「顯失公平」的衡平但書,結果可能因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狀況而不同。若已收到查封或扣押命令,各種聲明異議都有時效性,建議盡快確認文件內容與期限,越早處理、可守住的越多。聲明異議與停止執行的差別,見強制執行可以喊停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