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公司倒閉、生病開刀、接案量歸零——收入中斷往往不是你的錯,但房貸、信貸、卡費的扣款日不會等你。這篇整理收入中斷時的處理順序:還沒逾期該做什麼、已經在協商或更生中繳不下去有哪些法律上的路,以及失業給付會不會被扣走。

一、先搞懂六個詞
下面會一直用到幾個名詞,先用最白的話講一次,後面讀起來就不會卡。
- 收入中斷:薪水、接案費、營業收入突然沒了或少很多。原因可能是被資遣、公司關門、生病、照顧家人。重點是「不是你想不繳,是真的沒錢繳」。
- 展延:跟銀行說「我暫時繳不出原本的金額」,請銀行把還款時間拉長、或這幾個月先只繳利息。這是銀行和你之間的約定,不是法律保障的權利。
- 協商:欠很多家銀行時,透過最大債權銀行一次跟大家談一個新的還款方案。談成之後就照新方案繳。
- 毀諾:協商談成了,卻沒有照約定繳。毀諾之後,原本談好的條件可能失效。
- 不可歸責於己:法律用語,白話就是「不是你的錯」。例如被資遣、重病,而不是自己不想繳、亂花錢。
- 更生:請法院幫你把還不完的債,改成付得起的分期,繳完剩下的一筆勾銷。整體流程見債務更生怎麼申請。
二、先止血:把錢花在對的順序上
收入中斷的第一個月最容易做錯決定。建議先冷靜排序:
- 基本生活費優先:房租、水電、食物、通勤。沒有生活,就沒有翻身的本錢。
- 盤點所有債務:把每一筆的債權人、月付金、利率、逾期狀況列成一張表,先看清全貌再決定。
- 千萬不要借高利的錢來補:用融資、民間借款去繳銀行貸款,是把小洞挖成大洞的標準路徑。為什麼會越補越大,見以債養債怎麼停;房子拿去借二胎的風險,見二胎房貸的風險。
三、還沒逾期:主動聯繫,通常比失聯好談
很多人繳不出來的第一反應是不接電話,但失聯幾乎是最差的選擇。在還沒逾期或剛逾期時,可以主動向債權銀行說明收入中斷的原因,詢問是否有展延、繳息不繳本、調整月付金等做法。要提醒的是,這屬於個別銀行的契約層面安排,各家條件不同、也不是每件都會同意,但主動說明至少能爭取時間、避免直接被列入催收。房貸另有從催繳到法拍的時間軸,見房貸繳不出來怎麼辦;學生時期的貸款另有緩繳機制,見學貸繳不出來怎麼辦。
如果債務不只一家、單獨談已經談不動,就要考慮整體處理: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前置協商,或向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兩者差別可看前置調解和前置協商怎麼選與前置協商怎麼談。
四、協商成立後才失業:毀諾不是唯一的結局
最煎熬的情況是——好不容易協商成立,開始按月繳了,卻在半路失業。很多人以為「毀諾就全完了」,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 條第 7 項其實留了一道門: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原則上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更重要的是,同條第 8 項準用了第 75 條第 2 項的推定規定: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的餘額,連續三個月低於應清償金額者,就推定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的事由。非自願失業、重大傷病導致收入銳減,正是這類條文要處理的典型情況。而依同條第 9 項,本條例施行前依銀行公會機制成立的協商,也準用這些規定。
五、更生方案繳到一半失業:延長、免責、轉清算三條路
如果是更生方案已經法院認可後才收入中斷,消債條例第 75 條給了三條路: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可以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但不得逾二年;延長仍顯有重大困難,且對各債權人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三分之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免責;或者聲請轉清算。這三條路都要你自己向法院提出,不會自動發生。
要注意的但書是:依第 75 條第 4 項,上述規定對「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債權」不適用——也就是為了保住房子而另行約定的房貸部分,不在延長與免責的範圍內,這個條款的內容見更生可以保住房子嗎。三條路各自的條件、怎麼聲請、什麼可能算「不可歸責」,站上有一整篇專門講,見更生方案繳不出來怎麼辦;清算程序本身見債務清算是什麼。
六、失業給付、補助會被債權人扣走嗎
收入中斷時最怕「僅剩的錢也被扣走」。這裡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有明確保護: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對第三人的債權,屬於維持債務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也不得強制執行。生活所必需的數額,以最近一年公告的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並應斟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
順帶一提,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可以領失業給付。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有工作能力與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登記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就可以請領;依第 16 條,給付按離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原則上最長六個月,年滿四十五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九個月。這筆錢是收入中斷期間很重要的緩衝,請先去申請,不要等錢燒完才想到。
七、這段期間,三件事千萬別做
- 不要失聯:不接電話不會讓債務消失,只會讓對方直接走法律程序。收到催收時的應對見面對委外催收怎麼應對。
- 不要亂簽本票換寬限:有些私人債主會要求「簽本票再給你緩」,本票裁定的速度遠比你想像的快,詳見本票裁定是什麼。
- 不要假裝沒收到法院文件:支付命令、執行命令都有反應期限,逾期就定案,見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
八、三個常見誤解
- 誤解一:「先躲幾個月,等找到工作再說。」躲的這幾個月,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照算,銀行也可能已經聲請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等你找到工作,面對的往往是已經定案的執行程序,選項比一開始少很多。
- 誤解二:「協商毀諾就再也不能走更生了。」不對。第 151 條第 7 項的但書就是為「不是你的錯」的情況留的。關鍵在證據:非自願離職證明、診斷證明、收入紀錄,從失業第一天就要開始留。
- 誤解三:「失業給付進了帳戶就安全了。」不見得。錢和其他存款混在同一個帳戶,銀行收到扣押命令時分不出哪一筆是給付,常常要由你自己拿出證明,向法院聲明異議。建議把給付和一般存款分開放,並保留撥款紀錄。
九、最後的但書
本文引用的是條文的原則性規定。能不能展延、算不算不可歸責、法院是否准許延長或免責,都是個案認定,會受到失業原因、證據完整度、既往繳款紀錄與法院審酌等因素影響,本文無法承諾任何特定結果。收入中斷的頭一、兩個月是選項最多的時候,越早盤點、越早行動,路通常越寬。
